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一)在宾馆、旅馆、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二)在医疗机构办理住院就医以及陪护登记的;(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的;(四)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