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居住三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日内,由户主或者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