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以及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