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宣传,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帮助流动人口适应居住地生活,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