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旅游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民俗、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方面的展示和服务不规范、不准确的;(二)不接受、不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