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第十八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旅游设施设备要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划定警戒范围,采取防护措施。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向文化和旅游、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