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负有农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的;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

(二)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行为,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