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生产经营者不执行电子台账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农药生产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农药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