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等与经营业务有关的真实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农药经营者资质等进行核验,保证其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发生在平台的农药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发现进入平台经营的农药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通过网络购买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购买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购买、销售本经济特区禁止使用、限制使用或仅限出口的农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