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无偿献血条例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血情况,组织开展“献血月”、“献血周”等集中献血活动。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应当在“献血月”、“献血周”活动期间或者根据用血情况集中动员和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献血。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