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无偿献血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纳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出现血液短缺和发生应急用血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采供血应急预案要求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动员和组织献血;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状态下的用血管理机制。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