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一)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保障献血工作的日常和专项经费;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固定献血点的设置纳入城乡规划体系,并符合规定的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等条件;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流动献血点设置在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的区域,并为采血、取血车辆停靠提供便利条件;

(四)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固定献血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五)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学生健康卫生教育内容;

(六)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媒介和宣传栏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