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本市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血液采集、使用和血液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血液调剂的管理。

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献血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