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无偿献血条例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证采供血技术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制定献血工作规划,加强献血宣传,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献血工作的动员和组织,建立应急献血者队伍,将献血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保证固定、流动献血点建设规划的实施和相关工作的开展。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