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中心血站及其桦甸分站、储血分库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血液采集、检测、制备、储存、运输,保障临床用血安全。

禁止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