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补偿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构成、补偿方式及住房保障的特殊规定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额度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