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超出受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范围的机器、设备、设施等对象需要评估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对本条所指评估机构的选定、确定及其评估、复核结果的认定以及鉴定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