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人民政府最终通过、同意、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概算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额度。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包括征收补偿费用和征收他项费用。

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并存储到市、县(市)人民政府开设或者授权开设的专用账户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