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3日内在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三)征收补偿方案;(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力;(六)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