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逾期未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的,该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发出催缴通知书,被通知单位应当在接到催缴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支付承诺。逾期未予答复或者未履行承诺的,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