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如下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事项:(一)推行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以及劳动合同制度;(二)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的劳动关系;(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四)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生活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职工劳动权利的维护;(五)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六)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组织建设;(七)其他有关劳动关系调整的事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