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如下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推行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以及劳动合同制度;

(二)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的劳动关系;

(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

(四)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生活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职工劳动权利的维护;

(五)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六)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组织建设;

(七)其他有关劳动关系调整的事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