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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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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劳动关系三方共同形成的协议,各方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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