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拟订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