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