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人数200人以下的,可以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应当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