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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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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

第十四条

有效

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工会应当事先通知所在单位;占用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可以与所在单位协商在本年度累计使用,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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