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再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