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法制委员会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