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如果提出专业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由主任会议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审议意见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法制委员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