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