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