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反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