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第五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