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