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第十三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与国家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立法项目。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可以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