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海洋渔业船舶未配备或者未正常使用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其离港,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违法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或者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或者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或者责任船员的船员证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