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悬挂船名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