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和停泊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渔业船舶船籍港管理制度,与靠泊港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立渔业船舶异地停泊协调共管机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