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沿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渔业港口布局,编制本地渔业港口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投入使用并符合规划建设要求,需要认定为渔业港口的,由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认定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渔业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的,按照城乡规划、土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域使用、河道和航道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