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和停泊第三十五条有效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前,船长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航次计划、船员配备等情况,并接受安全检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