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标写船名、船籍港;

(二)随船携带渔业船舶证书、证件;

(三)配备持有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船员;

(四)配备和使用消防、救生、号灯号型、通信、导航等安全设施设备;

(五)按照核定的乘员和载货限额合理配载;

(六)按照核准的航区、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

(七)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八)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