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和停泊第二十五条有效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标写船名、船籍港;(二)随船携带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三)配备持有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船员;(四)配备和使用消防、救生、号灯号型、通信、导航等安全设施设备;(五)按照核定的乘员和载货限额合理配载;(六)按照核准的航区、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七)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八)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