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和停泊第二十六条有效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始终保持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关闭、拆卸、转借、转让、损坏、屏蔽设备或者删除设备记载的船舶轨迹等记录,不得变更设备识别码。因设备故障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海洋渔业船舶无法定位的,不得出海作业;已经出海作业的应当立即就近靠港,并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