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渔业船舶的证书、证件因故损毁或者遗失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转让渔业船舶和船员的证书、证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