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第二十二条有效渔业船舶所有者需要变更渔业船舶下列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船名;(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者船舶种类;(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者功率;(四)船舶所有者姓名、名称或者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五)船舶产权的共有情况;(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