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渔业船舶所有者需要变更渔业船舶下列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船名;

(二)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者船舶种类;

(三)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者功率;

(四)船舶所有者姓名、名称或者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船舶产权的共有情况;

(六)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