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渔业船舶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登记的部门申请办理船舶登记。登记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后,应当向登记申请人签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