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营运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三)与防止污染生态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