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第十七条有效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应当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由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依法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初次检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