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第十六条有效渔业船舶实施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签发检验证书或者签署检验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