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血条例/第四章 临床用血第三十条已修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接收血站血液后,对血液标签进行核对;(二)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症,制定输血治疗方案;(三)输血前,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四)积极推行成分输血,研究和推广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五)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