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临床用血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